▲宣判现场
5月31日,囊谦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囊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总周某某等十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和被告人旺某等十二人非法采矿案两起涉恶案依法进行了集中宣判。这两起案件分别于4月14日、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总周某某、俄某等10人因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依法判处3年6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旺某、索南某某等12人因犯非法采矿罪被依法判处2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现场
案件详情
经囊谦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多昌村四社、五社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组织本村村民通过推选的方式,成立非法组织“环保小组”。总周某某等十人以“环保小组”的名义,通过集体商议的形式,严重干涉村务、政务,把持基层政权;对抗政府,拒绝领取草原生态奖补资金,严重影响和扰乱了多昌村委会和党委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实施强买强卖行为,扰乱了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报备,擅自决定非法转让倒卖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获取非法利益327万元,构成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旺某、才某等11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报备的情况下成立非法组织“九人小组”,操纵决定村务,以给村民办实事为由,操纵村里事务的决定,扰乱基层社会管理秩序,以“环境保护小组”的名义,未经许可组织村民采挖出售河沙、擅自组织出售村集体土地,并恶意抵抗国家政策,拒领国家草原生态奖补资金并阻挠村民领取,严重影响了村委会和镇党委、镇政府的工作秩序,构成恶势力犯罪;被告人旺某、索南某某、尕玛某某三人在没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于2018年从巴沃涌扎曲河采挖沙石并出售,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才某、俄某、求周某某、切某、青梅某某、俄金某某、俄金某甲、昂旺某某、加某、旺某、索南某甲等十一人于2018年初经协商在多昌村巴洪尕扎曲河床上盗采出售河沙14443.2立方米,构成非法采矿罪。
▲旁听人员
审判结果
囊谦法院严格依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庭前会议、做好安保预案的基础上进行了案件审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力求准确查明事实,加快案件办理节奏,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快审快结。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这两起案件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大,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庭审及宣判时,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扫黑办成员、州法院、检察院、被告人家属及社会各界群众近90余人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