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1日11时10分,班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班玛县赛来塘镇的大团加油站员工宿舍里发生火灾,经员工调取加油站区域内部监控,认为此次火灾不是由于加油站自身安全管理工作当中的漏洞造成,而是怀疑人为造成的此次火灾,要求班玛县公安局派员查处。
【调查与处理】
班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通过调查走访问、调取监控视频等手段很快锁定该加油站员工俄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9年4月14日14时我局依法将俄某传唤至班玛县公安局进行讯问,俄某对其于2019年4月6日6时对班玛县大团加油站仓库进行放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俄某系班玛县赛来塘镇大团加油站加油员,又系班玛县水电站临聘工作人员,因琐事对该加油站承包人、财务账目管理人一直心存不满。2019年4月5日其和丈夫隆某在加油站值班期间,俄某在收拾值班房卫生环境时在床垫下发现一把钥匙,想到这把钥匙可能是加油站仓库锁钥匙,将钥匙揣进自己的衣服口袋,而且想到仓库放有加油站承包人、财务账目管理人的物品,起意伺机报复。2019年4月6日6时20分许,其起床后准备烧毁加油站仓库里的物品,随即从加油机往加油壶里加了10元的汽油,并用其前天装入衣服口袋的钥匙打开加油站仓库门,进入仓库后将汽油散倒在仓库内放置的衣物上后用打火机点燃衣物,仓库着火后其将打火机和仓库钥匙扔在火场,立即关门上锁离开,跑到正在睡觉的丈夫隆某跟前假装称:“仓库失火了”,之后犯罪嫌疑人俄某用值班房干粉灭火器将火势扑灭,并与加油站其他工作人员将现场进行打扫清理,并将清理的垃圾倒入垃圾车内拉走。
犯罪嫌疑人俄某因涉嫌放火罪被班玛县公安局依法向班玛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俄某,因日常生活中与他人的矛盾,产生报复心理,进而实施犯罪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追究。日常生活中,我们一定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遇到问题要及时沟通化解,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以宪法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切勿因一时的行为使自己吞下悔恨的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