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企业社会保险费将获阶段性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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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凉山州迅速响应政策精神,为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稳岗就业,降低疫情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助力。

 

3月18日,记者走进凉山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了解该项政策具体情况。

 

据州社保局局长江涛介绍,省上下发通知后,该局第一时间印发政策告知书,多渠道、全覆盖、全方位开展政策普及,对该项惠企惠民政策作了精准传达。

 

江涛就凉山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解读。

 

■阶段性减免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一是“免”,参加凉山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以单位方式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是“减”,参加凉山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累计3个月停产半停产或累计3个月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2.疫情期间未裁减人员或减员规模不超过10%,且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3.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申请缓缴之前的欠费不纳入缓缴范围。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同时缓缴减免政策期间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但尚未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阶段性减免缓社会保险费的适用对象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此类参保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企业划型标准的确定

 

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参保企业按划型结论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参保单位可通过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

 

异议处理: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反映2019年本单位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市(州)社保经办机构汇总报送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减免缓政策的办理

 

一是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只需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正常申报费款所属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即可,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划型类型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并推送减免后的征收计划。

 

二是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只需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并书面承诺对符合缓缴条件的真实性负责,经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会同相关部门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缓缴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抽查,并对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企业按有关规定终止缓缴期或进行失信惩戒处理。

 

三是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金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并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或者选择退费。其中: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缴费的,参保单位无需申报;选择直接退费的,直接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即可,无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减免缓期间职工权益不受影响

 

此次减免的是单位缴纳进入社保统筹基金部分,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和社保待遇标准。延缴、缓缴的个人账户应缴额不计息,期满到期后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在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齐后不影响职工相关待遇。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其他事项

 

(一)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减免政策的问题。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4月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6月实行免征。

 

(二)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已出台的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确保待遇支付和妥善处理历史企业欠费等政策措施继续执行,并在执行延期政策的基础上,执行缓缴政策。同时,参保单位执行延缴政策后,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三)参保单位应按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疫情解除后,人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运用大数据,通过部门间信息比对、实地稽核等方式对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的企业所申报的费款所属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予以核查,对恶意弄虚作假的企业,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更多政策信息请垂询凉山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电话:0834-2184115、12333。

 

(记者 刘昌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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